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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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食品药品监督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郑州食品药品监督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Food and Drug Supervis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从事医药,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群众。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郑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南惠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特药大世界二楼。地址:郑州大学路5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医药,保健品,医疗器械展会;

(二)行业学术交流;

(三)制定行规行约;

(四)自律诚信建设;

(五)培训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觉遵守本团体各项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并由专人担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下设分会和行业工作委员会:

(一)分会属本团体的派出机构。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单位产生并报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表决任命;

(二)分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群众;落实本团体有关决议、决定及其他事项;接受本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分会的业务范围、会员入会的程序、会员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参照本团体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第五章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条;

(四)行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本团体秘书长提名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利息;

(六)会员单位资助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资助;国家拨款;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费许可证方可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 月14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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