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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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郑州食品药品监督协会,英文译名Zhengzhou Food and Drug Supervison Association(缩写ZFD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从事食品、药品、保健品生产经营的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指导部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具体场所详见办公场所证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会展、组织食品安全员培训;

   (二)受政府委托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与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

   (三)协助行业指导部门进行标准制定及组织专家对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进行评审评价;

   (四)组织技能人员培训、人才评价;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信息、专家咨询、法律维权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觉遵守本会各项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相关文件和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每届五年,按年度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总数为7人。负责人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至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6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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