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2 年《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以下简称 “60 号令”)发布以来,食品行业积极落实 “两个责任”,成效显著,但也暴露出一些执行不明确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于 3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 “97 号令”),同时制定发布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98 号令”)。这两项规定将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三类人” 配备更明确:新规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并指出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如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 1000 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须由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若企业无需或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其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企业还需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配备及调整情况,以及相关职责守则记录存档。
相关责任落实更强化:新规将原规定中其他主体类型 “可以参照” 改为 “应当参照” 执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了责任落实。参照执行的主体除原有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等,新增从事特殊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考虑到集中用餐单位用餐群体多为学生、老人、病人等重点人群,且管理难度大,“98 号令” 亮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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