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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规,强化食品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5-03-25

       自 2022 年《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以下简称 “60 号令”)发布以来,食品行业积极落实 “两个责任”,成效显著,但也暴露出一些执行不明确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于 3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 “97 号令”),同时制定发布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98 号令”)。这两项规定将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三类人” 配备更明确:新规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并指出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如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 1000 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须由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若企业无需或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其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企业还需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配备及调整情况,以及相关职责守则记录存档。

       培训与考核机制更完善: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规定,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小时。考核依据为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大纲及题库。此外,企业主要负责人也纳入监管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范围。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制度更具操作性:企业仅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工作制度,且可将其与现有工作制度有机结合。企业需将相关风险管控清单、检查记录、排查报告及会议纪要等履职情况记录存档。
       处罚到人范围更清晰:“处罚到人” 的责任人员明确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若企业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有故意违法、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等情形之一,对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相关责任落实更强化:新规将原规定中其他主体类型 “可以参照” 改为 “应当参照” 执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了责任落实。参照执行的主体除原有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等,新增从事特殊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考虑到集中用餐单位用餐群体多为学生、老人、病人等重点人群,且管理难度大,“98 号令” 亮点如下:

      明确供餐方式: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包括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和从供餐单位订餐。
      强化校长负责制:重申并强化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规范委托承包经营:委托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均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双方应建立食品安全会商机制,共同防控风险。
      细化食品安全总监配备:以学校食堂为代表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均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落实主体责任。
      规定培训时长: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小时。
      从重处理违规行为:学校、幼儿园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将从重处理。
      此次两项规定的修改,使相关要求更加明确,便于企业执行。同时,强化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有力保障。食品伙伴网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关注规定修改内容,完善主体责任落实事项,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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