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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药食同源原料资质问题

发布时间:2026-03-12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内容:

 
  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食药物质可以是药品资质的原料吗?比如我们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食同源原料,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GMP证书和检验报告,安全指标按照GB 2761、GB 2762、GB 2763等食品安全国家通用标准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是不是属于资质齐全。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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