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满足我国食品药品创新发展和科学监管的战略需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食药监科〔2017〕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组织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所申报相应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并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和科研管理部门。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时,还应当有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和博士学位点。 二、申报方式
(一)2017年12月11日起,各依托单位可以开始向所在省(区、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参见《管理办法》附件2,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需加盖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公章。 三、申报要求
(一)各依托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评定条件和分类设置意见规定的领域进行申报,要突出优势和特色,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优势资源、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技创新型、示范型、标杆型的综合性重点实验室。 四、联系方式
(一)申报咨询: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初步核查意见表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初步核查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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